原告湖北骏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发展大道56号。
法定代表人韩雪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新江,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华,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尚某某,男,汉族,1966年2月13出生。
被告孙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刘仁燕,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尚先华,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长阳桃庄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阳资丘镇桃山社区居委会下桥路4号。
法定代表人覃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长阳鑫源矿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阳都镇湾镇高桥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尚卫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骏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尚某某、孙某某、刘仁燕、尚先华、长阳桃庄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长阳鑫源矿业物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骏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尚某某、孙某某、刘仁燕、尚先华、长阳桃庄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长阳鑫源矿业物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骏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尚某某、孙某某、刘仁燕、尚先华、长阳桃庄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长阳鑫源矿业物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尚凡位于伍临路99-9号-79(产权证号为宜市房权证伍家区字第××号)房屋一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付 涛 人民陪审员 鲁先军 人民陪审员 曾冶红
书记员:陶文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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