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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骏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宜昌普某某思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湖北骏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发展大道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73713008J。
法定代表人:杨守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新江,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杨新江、周扬,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宜昌普某某思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055431369M,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东站路三峡物流园内C1-0465号。
法定代表人:罗安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刘德永,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住址江苏省泗阳县。
委托代理人:彭小武,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申请人湖北骏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宜昌普某某思商贸有限公司、刘德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骏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判决难以执行为由,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6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骏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宜昌普某某思商贸有限公司、刘德永的银行存款1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湖北骏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经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高云环 人民陪审员  胡 萍 人民陪审员  鲁先军

书记员:高梦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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