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飞碟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麻城市黄金桥经济开发区京九大道特1号。组织机构代码:72610194-3。
法定代表人赵全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瑞,湖北诚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麻城市。
委托代理人李厚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麻城市。系丁某某丈夫。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申请人湖北飞碟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飞碟公司”)与被申请人丁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周扬洲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郑蕾,代理审判员张秋月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湖北飞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瑞,被申请人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厚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湖北飞碟公司请求撤销麻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麻劳人裁字(2015)第016号裁决书第三项,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075元(8.5月×950元)”,事实和理由如下:一、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不清。丁某某不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给公司的生产秩序造成严重的影响,没有端正的工作态度,消极怠工,甚至出现迟到、早退的违纪违规情况。因此,公司于2015年3月18日依据公司现有规章制度辞退丁某某,并口头通知丁某某。但麻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直接采信丁某某的陈诉意见(即“副总赵威找申诉人谈话说,公司人比较多,让申诉人不用再来上班了”),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二、仲裁裁决书适用法律错误。丁某某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的请求,没有计算公式,没有计算标准和数额,属于仲裁请求不明确。既要求赔偿金又要求补偿金,存在矛盾,其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应当撤销案件。其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被申请人丁某某答辩称,一、麻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麻劳人裁字(2015)第016号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应予维持。丁某某没有不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更谈不上给公司的生产秩序造成严重的影响,如不服从安排当时就会立即解雇。丁某某没有违纪违规行为。2015年3月18日,公司找丁某某谈话,称公司人员多,后勤人员要裁减而被辞退,没有任何书面通知。麻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审理查明,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二、仲裁裁决书适用法律正确。丁某某的申诉请求已写明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口头向仲裁委员会说明了情况,仲裁委员会表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确定计算方式和数额。因为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丁某某要求经济补偿金合情合法。
在规定的举证期间内,申请人湖北飞碟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湖北飞碟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拟证明湖北飞碟公司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调查笔录复印件一组。拟证明湖北飞碟公司指定的员工手册系与单位员工协商的产物,并已发放到员工本人,可以作为申请人管理、处罚员工依据。
证据三、裁决书、送达回证、《员工手册》、调查笔录、文件、辞退审批表复印件。拟证明1、丁某某因违反单位已有的规章制度,经公司合法程序对丁某某作出辞退的决定,并因此而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2、湖北飞碟公司与丁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的事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赔偿金的范畴,裁决书裁决湖北飞碟公司向丁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的事实,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丁某某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丁某某身份证。拟证明丁某某的身份信息。
证据二、湖北飞碟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拟证明湖北飞碟公司的企业信息。
证据三、《员工花名册》。拟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证据四、《工资明细》。拟证明丁某某工资情况。
证据五、申诉书、裁决书、送达回证及加薪申请书。拟证明丁某某没有违反企业纪律,被辞退的原因是公司人多,没有书面的辞退决定。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本院认为,丁某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湖北飞碟公司支付劳动补偿、养老保险金、双倍补偿、失业救济及工资等,虽然没有明确具体金额,但在申请书中已载明其基本工资及计算依据,仲裁委员会受理其申请并无不当,故湖北飞碟公司关于申请仲裁请求不明确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湖北飞碟公司提交的对陈昌武、熊德洲的调查笔录仅涉及员工手册的相关问题,不涉及双方当事人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对赵威的调查笔录在仲裁时已提交,仲裁机构在裁决时已充分考虑,湖北飞碟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不能证实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湖北飞碟公司认为裁决书认定事实不清,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撤销仲裁裁决的事项。故湖北飞碟公司关于仲裁裁决事实不清、认定事实错误的主张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湖北飞碟公司认为丁某某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才解除合同,但仲裁委员会并未认定该事实,故对湖北飞碟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湖北飞碟公司申请撤销麻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麻劳人裁字(2015)第016号裁决第三项的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湖北飞碟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要求撤销麻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麻劳人裁字(2015)第016号裁决第三项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湖北飞碟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扬洲 审 判 员 郑 蕾 代理审判员 张秋月
书记员:李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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