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飞某科技有限公司
程胜勇(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
唐某
原告湖北飞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聂小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胜勇,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陈述案情,进行和解及调解,放弃、减少、增加诉讼请求,撤回诉讼请求,代收本案法律文书。
被告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飞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唐某其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飞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飞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飞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湖北飞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飞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飞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湖北飞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黄明
审判员:许小华
审判员:谢义斌
书记员:刘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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