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预信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高信,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新华,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邱守凡,通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魏某。
委托代理人魏钜贵。
委托代理人田源,湖北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预信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魏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湖北预信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预信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预信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计837.5元,由原告湖北预信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廖玉华
书记员:吴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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