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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青龙岛蛇业有限公司与喻某某喻某某、喻某某、叶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湖北青龙岛蛇业有限公司
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喻某某
喻某某
叶某某

原告湖北青龙岛蛇业有限公司(下称青龙岛公司)。
法定代表人丰华山,青龙岛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喻某某。
被告喻某某。
被告叶某某。
原告青龙岛公司与被告喻某某、喻某某、叶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洪艳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龙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方婉秋和被告喻某某、喻某某、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青龙岛公司以转让的方式取得十里坪果园场的整体资产,并已取得林地所有权证,其对十里坪果园场的所有权合法有效。被告喻某某与十里坪果园场签订了解除租赁合同协议并领取了补偿款,理应在约定的一个月时间内迁出。三被告继续居住在十里坪果园场的房屋并经营果园侵害了原告青龙岛公司的合法权益,应该承担侵权责任。故本院对原告青龙岛公司要求三被告迁出房屋及果园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青龙岛公司未能提供三被告侵权行为所致的具体损失,故本院对其要求赔偿损失22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喻某某领取的补偿款里包含了砌围墙和修缮房屋的费用,三被告辩称要求补偿这部分损失没有法律依据。三被告还称2007年底绿谷公司将鸡粪运至果园导致蛋鸡死亡,被告喻某某与赤壁市特产局在2008年1月11日签订解除租赁合同时没有提及此事,且蛋鸡是否死亡及死亡原因是否与绿谷公司相关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与原告青龙岛公司没有没有直接关系,三被告可另行向绿谷公司主张权利,故本院对三被告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第六条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喻某某、喻某某、叶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迁出十里坪果园场,向原告青龙岛公司交还其占用的房屋、果园和土地。
二、驳回原告青龙岛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喻某某、喻某某、叶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第一款  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680501040008389-22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咸宁温泉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青龙岛公司以转让的方式取得十里坪果园场的整体资产,并已取得林地所有权证,其对十里坪果园场的所有权合法有效。被告喻某某与十里坪果园场签订了解除租赁合同协议并领取了补偿款,理应在约定的一个月时间内迁出。三被告继续居住在十里坪果园场的房屋并经营果园侵害了原告青龙岛公司的合法权益,应该承担侵权责任。故本院对原告青龙岛公司要求三被告迁出房屋及果园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青龙岛公司未能提供三被告侵权行为所致的具体损失,故本院对其要求赔偿损失22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喻某某领取的补偿款里包含了砌围墙和修缮房屋的费用,三被告辩称要求补偿这部分损失没有法律依据。三被告还称2007年底绿谷公司将鸡粪运至果园导致蛋鸡死亡,被告喻某某与赤壁市特产局在2008年1月11日签订解除租赁合同时没有提及此事,且蛋鸡是否死亡及死亡原因是否与绿谷公司相关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与原告青龙岛公司没有没有直接关系,三被告可另行向绿谷公司主张权利,故本院对三被告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第六条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喻某某、喻某某、叶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迁出十里坪果园场,向原告青龙岛公司交还其占用的房屋、果园和土地。
二、驳回原告青龙岛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喻某某、喻某某、叶某某负担。

审判长:洪艳丽

书记员:饶志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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