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青龙岛蛇业有限公司
方婉秋
喻某某
原告湖北青龙岛蛇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方婉秋,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
被告喻某某。
原告湖北青龙岛蛇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喻某某侵权责任纠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熊明明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5)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5)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熊明明
书记员:彭瑜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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