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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青龙岛蛇业有限公司与喻某某侵权责任纠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湖北青龙岛蛇业有限公司
方婉秋
喻某某

原告湖北青龙岛蛇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方婉秋,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
被告喻某某。
原告湖北青龙岛蛇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喻某某侵权责任纠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熊明明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5)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5)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熊明明

书记员:彭瑜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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