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青达建筑有限公司
谌甲军(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
张新国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
黄猛
原告湖北青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郧西县城关镇郧西大道77号。
法定代表人王成兵,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谌甲军,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新国,系该公司“洪兴小区”项目负责人。代理权限:有权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十堰市人民南路63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军,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猛,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代为和解、调解等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青达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青达建筑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青达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北青达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湖北青达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青达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北青达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湖北青达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大彬
审判员:张一君
审判员:李国富
书记员:胡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