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雨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深圳路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7971995M。法定代表人:李明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斌,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3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刘一丁,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北雨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北雨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对申请人湖北雨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雨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武警交通第六支队享有的债权5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湖北雨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闫刚
书记员:汪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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