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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雄威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熊某某湖北金某置业有限公司、湖北金某置业有限公司罗某金达商管分公司、李跃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湖北雄威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方振威(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
熊丽
湖北金某置业有限公司
刘卫军(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
湖北金某置业有限公司罗某金达商管分公司
李苹
李跃进
李汉文(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

原告湖北雄威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丽,经理。
原告熊丽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方振威,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金某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泉生,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卫军,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金某置业有限公司罗某金达商管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孝良,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苹,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被告李跃进
委托代理人李汉文,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雄威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熊丽与被告湖北金某置业有限公司、湖北金某置业有限公司罗某金达商管分公司、李跃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北雄威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熊丽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雄威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熊丽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湖北雄威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熊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湖北雄威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熊丽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雄威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熊丽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湖北雄威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熊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湖北雄威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熊丽负担。

审判长:郑高潮
审判员:刘兵
审判员:瞿学知

书记员:陈佳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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