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隆某泰科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桔乡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盛跃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华,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鹤彦,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劲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被告: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隆某泰科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雷劲松、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雷劲松被公安机关羁押,无法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郑丹
审判员 金素芳
代理审判员 慎茜
书记员: 周媛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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