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隆某冶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下陆区磁湖路***号。法定代表人:马进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光惠,湖北申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黄石市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杭州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宗保,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北隆某冶金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石市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后,原告湖北隆某冶金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隆某冶金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隆某冶金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94元,减半收取计197元,由原告湖北隆某冶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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