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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隆某实业有限公司与蔡某某、湖北汇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湖北隆某实业有限公司
谢东(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蔡某某
湖北汇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湖北隆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东山开发区港窑路58号A区18层。
法定代表人覃虎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谢东,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蔡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石首市。
被申请人湖北汇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石首市调关镇河西巷一号。
法定代表人刘圣陶,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湖北隆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蔡某某、湖北汇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350万元的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隆某实业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蔡某某、湖北汇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350万元的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湖北隆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隆某实业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蔡某某、湖北汇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350万元的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湖北隆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黄冬仙

书记员:李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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