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湖北隆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陆市太白大道278号。
法定代表人:彭春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勇,男,该公司股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建海,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安陆市博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陆市紫金路河滨1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中用,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新星,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湖北隆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安陆市博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湖北隆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本诉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安陆市博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反诉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湖北隆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安陆市博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8738元减半收取计4369元由原告湖北隆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6176.50元由反诉原告安陆市博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熊小宝
审判员 杨丽
人民陪审员 李甜缨
书记员: 刘迎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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