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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隆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安陆市博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湖北隆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陆市太白大道278号。
法定代表人:彭春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勇,男,该公司股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建海,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安陆市博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陆市紫金路河滨1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中用,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新星,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湖北隆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安陆市博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湖北隆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本诉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安陆市博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反诉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湖北隆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安陆市博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8738元减半收取计4369元由原告湖北隆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6176.50元由反诉原告安陆市博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熊小宝
审判员 杨丽
人民陪审员 李甜缨

书记员: 刘迎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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