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长江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高汉生(湖北奇睿律师事务所)
牟某某
伍某某
原告湖北长江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磊,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汉生,湖北奇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开县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县镇安镇辽叶村5组61号。
被告伍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开县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县镇安镇辽叶村3组3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长江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牟某某、伍某某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湖北长江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长江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长江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北长江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长江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长江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北长江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袁媛
书记员:张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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