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长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张天海
陈迪顺
胡某某
杨某某
高汉生(湖北奇睿律师事务所)
陈恢臣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长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村以南黄坭?肼范瘟??C08房。
代表人邹伙官,该公司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张天海。
委托代理人陈迪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某,又名胡定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高汉生,湖北奇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恢臣。
上诉人湖北长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长欣广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0)潜民初字第0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中山坦洲海伦堡花园小区工程项目由长欣广州分公司和四局三公司以联营的形式承接后,部分工程由杨某某与邹伙官、黄原涛及姜书海合伙经营。因杨某某、邹伙官、黄原涛及姜书海没有经营资质,该工程项目的施工、结算均是以长欣广州分公司名义进行,因此,该工程项目对外的实际经营主体是长欣广州分公司。杨某某、姜书海按照合伙协议负责筹集的资金,全部进入该公司账户,用于该工程建设,部分借款也是由该公司偿还,故该公司对杨某某向胡某某的借款应当承担偿还责任,而杨某某作为经手人亦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审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为基础判决杨某某承担清偿责任,长欣广州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这两个判项的顺序不当,但判决长欣广州分公司与杨某某互负连带责任未影响承担责任的实质后果,故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680元,由上诉人湖北长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中山坦洲海伦堡花园小区工程项目由长欣广州分公司和四局三公司以联营的形式承接后,部分工程由杨某某与邹伙官、黄原涛及姜书海合伙经营。因杨某某、邹伙官、黄原涛及姜书海没有经营资质,该工程项目的施工、结算均是以长欣广州分公司名义进行,因此,该工程项目对外的实际经营主体是长欣广州分公司。杨某某、姜书海按照合伙协议负责筹集的资金,全部进入该公司账户,用于该工程建设,部分借款也是由该公司偿还,故该公司对杨某某向胡某某的借款应当承担偿还责任,而杨某某作为经手人亦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审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为基础判决杨某某承担清偿责任,长欣广州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这两个判项的顺序不当,但判决长欣广州分公司与杨某某互负连带责任未影响承担责任的实质后果,故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680元,由上诉人湖北长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别瑶成
审判员:颜鹏
审判员:印坤
书记员:王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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