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长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张天海
陈迪顺
聂中举
杨某某
高汉生(湖北奇睿律师事务所)
陈恢臣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长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村以南黄坭?肼范瘟??C08房。
代表人邹伙官,该公司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张天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佛山市人,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陈迪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城县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聂中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潜江经济开发区建设局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中国农业银行潜江市支行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高汉生,湖北奇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恢臣,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
上诉人湖北长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长欣广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聂中举、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0)潜民初字第0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中山坦洲海伦堡花园小区工程项目由长欣广州分公司和四局三公司以联营的形式承接后,部分工程由杨某某与邹伙官、黄原涛及姜书海合伙经营。因杨某某、邹伙官、黄原涛及姜书海没有经营资质,该工程项目的施工、结算均是以长欣广州分公司(结算由四局三公司进行)名义进行,因此,该工程项目对外的实际经营主体是长欣广州分公司。杨某某、姜书海按照合伙协议负责筹集的资金,全部进入公司账户并用于该工程建设,故该公司应当承担偿还责任,而杨某某作为经手人亦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审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为基础判决杨某某承担清偿责任,长欣广州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这两个判项的顺序不当,但判决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未影响承担责任的实质后果,故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850元,由上诉人湖北长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中山坦洲海伦堡花园小区工程项目由长欣广州分公司和四局三公司以联营的形式承接后,部分工程由杨某某与邹伙官、黄原涛及姜书海合伙经营。因杨某某、邹伙官、黄原涛及姜书海没有经营资质,该工程项目的施工、结算均是以长欣广州分公司(结算由四局三公司进行)名义进行,因此,该工程项目对外的实际经营主体是长欣广州分公司。杨某某、姜书海按照合伙协议负责筹集的资金,全部进入公司账户并用于该工程建设,故该公司应当承担偿还责任,而杨某某作为经手人亦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审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为基础判决杨某某承担清偿责任,长欣广州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这两个判项的顺序不当,但判决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未影响承担责任的实质后果,故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850元,由上诉人湖北长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别瑶成
审判员:颜鹏
审判员:印坤
书记员:王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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