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长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刘思翼(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
湖北凌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湖北长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英山县沿河西路七号
。
组织机构代码:18061041-1。
法定代表人段卫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思翼,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凌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郭琴路6号
。
法定代表人欧阳德志。
原告湖北长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凌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北长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长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凌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长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凌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湖北长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长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凌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长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凌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湖北长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查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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