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长城花园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凤凰路76号莲花山风景区内(德慧馆、专家楼)。法定代表人:陈绍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德政,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政权,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北省鄂州军分区,住所地鄂州市。法定代表人:童杰勋,该军分区司令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和平,湖北民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长城花园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酒店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北省鄂州军分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长城酒店公司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长城酒店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长城花园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3,400.00元,由湖北长城花园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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