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镇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园林办事处潜阳中路24号。
法定代表人冯爱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治元,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
被告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襄樊市人,系被告潘某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镇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潘某、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镇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3日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镇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镇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0元,由原告湖北镇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关克贤 人民陪审员 胡忠荣 人民陪审员 陈恢臣
书记员: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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