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锦尚新时空庆典有限公司
李结民
何军(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
原告湖北锦尚新时空庆典有限公司。
住所地:应城市解放街232。
法定代表人肖金英,该公司经理。
被告李结民。
委托代理人何军,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湖北锦尚新时空庆典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结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对本案依法进行了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湖北锦尚新时空庆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预收15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湖北锦尚新时空庆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预收1500元退还原告。
审判长:熊绍良
审判员:金正刚
审判员:兰木祥
书记员:杨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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