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锐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柯勇,男,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成诚,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新县三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玉良,系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湖北锐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阳新县人民法院(2013)鄂阳新民二初字第000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锐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元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北锐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阳新县人民法院(2013)鄂阳新民二初字第0004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锐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4300元,减半收取均为2150元,均由湖北锐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红斌 审 判 员 郭生俊 代理审判员 南又春
书记员:黄显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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