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湖北锐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阳新县三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锐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柯勇,男,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成诚,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新县三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玉良,系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湖北锐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阳新县人民法院(2013)鄂阳新民二初字第000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锐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元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北锐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阳新县人民法院(2013)鄂阳新民二初字第0004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锐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4300元,减半收取均为2150元,均由湖北锐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红斌 审 判 员  郭生俊 代理审判员  南又春

书记员:黄显珠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