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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锁金某电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舒照权、张某某、张某坤、熊明春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湖北锁金某电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向妮娅(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
舒照权
张某坤
熊明春
杜鹏(湖北百兴律师事务所)
周永和(湖北百兴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原告湖北锁金某电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五峰镇小北门20号。
法定代表人张雪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向妮娅,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舒照权。
被告张某坤。
被告熊明春。
委托代理人杜鹏,湖北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周永和,湖北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锁金某电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舒照权、张某某、张某坤、熊明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锁金某电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锁金某电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锁金某电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湖北锁金某电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锁金某电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锁金某电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湖北锁金某电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威

书记员: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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