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八卦嘴支行诉黄某市方某正旺物资有限公司、黄某市升达模具材料厂、方某、陈某、周某某、詹某某、之夫、张某某、刘某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八卦嘴支行
伍小明(湖北磁湖律师事务所)
程飞(湖北磁湖律师事务所)
黄某市方某正旺物资有限公司
袁凤兰
黄某市升达模具材料厂
方某
陈某
周某某
詹某某
周某某
之夫
张某某
刘某

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八卦嘴支行,住所地:黄某市沿湖路417号。
负责人郭习豪,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伍小明、程飞,湖北磁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黄某市方某正旺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某市西塞山区环湖路39号(精英大厦501室)。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公司经理。
被告黄某市升达模具材料厂,住所地汪仁镇马鞍山村。
负责人方某,该厂经理。
被告方某。
被告陈某。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袁凤兰,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周某某。
被告詹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
被告之夫。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张某某。
被告刘某。
以上两被告共同代理人方勇,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八卦嘴支行(以下简称八卦嘴支行)诉被告黄某市方某正旺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某正旺公司)、黄某市升达模具材料厂(以下简称升达厂)、方某、陈某、周某某、詹某某、张某某、刘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由审判员郑庆文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八卦嘴支行委托代理人程飞、被告方某正旺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亦系被告詹某某委托代理人),被告升达厂、方某、陈某的委托代理人袁凤兰,被告张某某、刘某的委托代理人方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八卦嘴支行与被告方某正旺公司签订的银行承兑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被告方某正旺公司未按约定足额支付相应票款,构成违约。为此原告八卦嘴支行要求方某正旺公司偿还400万元银行承兑票款、逾期付款利息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八卦嘴支行与被告升达厂签订的二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八卦嘴支行对被告方某正旺公司享有的债权属于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之内的债权,原告八卦嘴支行要求在抵押担保的最高额范围内对被告升达厂名下位于大冶市汪仁镇马鞍山村,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大冶国用(2010)第150800601号土地以及被告升达厂设定抵押的42台(套)机器设备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八卦嘴支行与被告周某某、张某某分别签订的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均是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八卦嘴支行要求被告周某某、张某某对被告方某正旺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符合保证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詹某某作为被告周某某之配偶、被告刘某作为被告张某某之配偶,均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为此原告八卦嘴支行要求被告詹某某、刘某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升达厂虽系被告方某独资开办,但由于其在本案仅提供物的担保,故原告八卦嘴支行主张其和配偶被告陈某承担连带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告八卦嘴支行主张的律师代理费,因其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该费用已实际发生,故本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其可待该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第二百零三条  、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第五十七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某市方某正旺物资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八卦嘴支行支付银行承兑票款400万元、逾期付款利息(从2014年9月17日起,以400万元为基数,按每天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银行承兑票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周某某、詹某某、张某某、刘某对被告黄某市方某正旺物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8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周某某、詹某某、张某某、刘某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某市方某正旺物资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八卦嘴支行在银行承兑票款本金400万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范围内(最高债权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被告黄某市升达模具材料厂名下位于所有的位于大冶市汪仁镇马鞍山村,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大冶国用(2010)第150800601号土地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原告八卦嘴支行实现抵押权后,被告黄某市升达模具材料厂有权向被告黄某市方某正旺物资有限公司追偿。
四、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八卦嘴支行在银行承兑票款本金400万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范围内(最高债权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被告黄某市升达模具材料厂所有的用于抵押的42台(套)机器设备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原告八卦嘴支行实现抵押权后,被告黄某市升达模具材料厂有权向被告黄某市方某正旺物资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八卦嘴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03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湖北方某正旺物资有限公司、黄某市升达模具材料厂、周某某、詹某某、张某某、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696元,款汇湖北省黄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黄某市分行团城山支行,户名:法院诉讼费汇缴财政专户,帐号:17×××29。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八卦嘴支行与被告方某正旺公司签订的银行承兑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被告方某正旺公司未按约定足额支付相应票款,构成违约。为此原告八卦嘴支行要求方某正旺公司偿还400万元银行承兑票款、逾期付款利息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八卦嘴支行与被告升达厂签订的二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八卦嘴支行对被告方某正旺公司享有的债权属于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之内的债权,原告八卦嘴支行要求在抵押担保的最高额范围内对被告升达厂名下位于大冶市汪仁镇马鞍山村,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大冶国用(2010)第150800601号土地以及被告升达厂设定抵押的42台(套)机器设备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八卦嘴支行与被告周某某、张某某分别签订的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均是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八卦嘴支行要求被告周某某、张某某对被告方某正旺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符合保证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詹某某作为被告周某某之配偶、被告刘某作为被告张某某之配偶,均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为此原告八卦嘴支行要求被告詹某某、刘某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升达厂虽系被告方某独资开办,但由于其在本案仅提供物的担保,故原告八卦嘴支行主张其和配偶被告陈某承担连带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告八卦嘴支行主张的律师代理费,因其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该费用已实际发生,故本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其可待该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第二百零三条  、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第五十七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某市方某正旺物资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八卦嘴支行支付银行承兑票款400万元、逾期付款利息(从2014年9月17日起,以400万元为基数,按每天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银行承兑票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周某某、詹某某、张某某、刘某对被告黄某市方某正旺物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8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周某某、詹某某、张某某、刘某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某市方某正旺物资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八卦嘴支行在银行承兑票款本金400万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范围内(最高债权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被告黄某市升达模具材料厂名下位于所有的位于大冶市汪仁镇马鞍山村,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大冶国用(2010)第150800601号土地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原告八卦嘴支行实现抵押权后,被告黄某市升达模具材料厂有权向被告黄某市方某正旺物资有限公司追偿。
四、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八卦嘴支行在银行承兑票款本金400万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范围内(最高债权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被告黄某市升达模具材料厂所有的用于抵押的42台(套)机器设备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原告八卦嘴支行实现抵押权后,被告黄某市升达模具材料厂有权向被告黄某市方某正旺物资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八卦嘴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03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湖北方某正旺物资有限公司、黄某市升达模具材料厂、周某某、詹某某、张某某、刘某负担。

审判长:郑庆文

书记员:陈道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