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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八卦嘴支行与黄某市鼎华贸易有限公司、刘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八卦嘴支行,住所地湖北省黄某市沿湖路417号。
负责人:邓志华,系该银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松林、毛淑琴,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黄某市鼎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某市黄某港区黄某大道853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被申请人:刘桔枚,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被申请人:周科文,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被申请人:鄂州市文斌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汀祖镇刘云村。
法定代表人:饶家寅,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饶家寅,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被申请人:王忍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被申请人:姜胜利,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黄某市铁山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八卦嘴支行与被申请人黄某市鼎华贸易有限公司、刘某某、刘桔枚、周科文、鄂州市文斌矿业有限公司、饶家寅、王忍成、姜胜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八卦嘴支行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260万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八卦嘴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黄某市鼎华贸易有限公司、刘某某、刘桔枚、周科文、鄂州市文斌矿业有限公司、饶家寅、王忍成、姜胜利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翔

书记员: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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