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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八卦嘴支行与黄某市华顺工贸有限公司、湖北金某某模具材料制造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八卦嘴支行,住所地:黄某市沿湖路417号。
负责人郭习豪,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伍小明、程飞,湖北磁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黄某市华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某市迎宾大道889号c栋1j、2h、2g号。
法定代表人邹孔武,公司经理。
被告湖北金某某模具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杨叶镇黑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邹孔武,公司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胜威,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欧阳武。
被告张洁。
委托代理人欧阳武,系被告之夫。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邹孔武。
被告严玉华。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邹佳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八卦嘴支行(以下简称八卦嘴支行)诉被告黄某市华顺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顺公司)、湖北金某某模具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某公司)、欧阳武、张洁、邹孔武、严玉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受理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由审判员郑庆文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9日、2015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八卦嘴支行委托代理人程飞、被告华顺公司、金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胜威、被告欧阳武(亦为被告张洁委托代理人)、被告邹孔武、严玉华的委托代理人邹佳一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6日,原告八卦嘴支行与被告金某某公司签订编号为c2013z抵200704260001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金某某公司以其所有的4套机器设备设定抵押,为原告八卦嘴支行对被告华顺公司享有的在2013年4月26日至2016年4月26日期间形成的最高限额为244万元的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2013年4月26日,原告八卦嘴支行与被告严玉华签订编号c2013z抵200704260003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严玉华以其名下位于黄某市迎宾大道889号c栋1j、2h、2g号,产权证号为黄房权证2006经字第××号房屋设定抵押,为原告八卦嘴支行对被告华顺公司享有的在2013年4月26日至2018年4月26日期间形成的最高限额为161万元的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2014年4月28日,原告八卦嘴支行与被告华顺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八卦嘴支行向被告华顺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24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年利率为11.1%,逾期按借款利率加收50%罚息,对未按期支付的利息与罚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同日,被告严玉华、邹孔武分别与原告签订个人抵押合同,以其各自名下机动车设定抵押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日,被告欧阳武、邹孔武与原告八卦嘴支行分别签订个人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5年4月28日,借款到期,被告华顺公司未按约定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原告八卦嘴支行为此诉至本院,双方故而成讼。
另查明,原告八卦嘴支行因本案诉讼与湖北磁湖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合同》,委托该所律师参加本案诉讼活动,并支付了代理费6.75万元。被告金某某公司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的六吨电渣炉有部分核心配件被盗,其已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当当地公安机关对其报案已受理,具体损失目前未能确定。

本院认为:原告八卦嘴支行与被告华顺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华顺公司未按约定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为此原告八卦嘴支行要求被告华顺公司偿还借款225万元、欠付利息28189.1元、罚息、复利及代理费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八卦嘴支行与被告金某某公司、严玉华、邹孔武、欧阳武分别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个人抵押合同、个人保证合同均系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均合法有效,原告八卦嘴支行要求上述被告承担相应担保责任的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此外由于被告金某某公司用于抵押的部分设备核心配件被盗,其损失目前难以确定,待其损失确定后,原告八卦嘴支行可就该损失部分可能获得的赔偿金或保险金优先受偿。被告张洁作为被告欧阳武之配偶、被告严玉华作为被告邹孔武之配偶,均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此原告八卦嘴支行主张被告张洁、严玉华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百零三条、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某市华顺工贸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八卦嘴支行偿还借款225万元、欠付利息28189.1元、罚息(自2015年4月28日起以借款本金22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6.65%计算罚息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复利(自利息和罚息欠付之日起,以欠付的利息和罚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6.65%计算复利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及代理费6.75万元。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欧阳武、张洁、邹孔武、严玉华对被告黄某市华顺工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欧阳武、张洁、邹孔武、严玉华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某市华顺工贸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八卦嘴支行在借款本金225万元及相应利息28189.1元、罚息(自2015年4月28日起以借款本金22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6.65%计算罚息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复利(自利息和罚息欠付之日起,以欠付的利息和罚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6.65%计算复利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及代理费6.75万元范围内(最高债权总额不超过244万元)对被告湖北金某某模具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用于抵押的4套机器设备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八卦嘴支行实现抵押权后,被告湖北金某某模具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被告黄某市华顺工贸有限公司追偿。
四、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八卦嘴支行在借款本金225万元及相应利息28189.1元、罚息(自2015年4月28日起以借款本金22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6.65%计算罚息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复利(自利息和罚息欠付之日起,以欠付的利息和罚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6.65%计算复利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及代理费6.75万元范围内(最高债权总额不超过161万元)对被告严玉华名下位于黄某市迎宾大道889号c栋1j、2h、2g号,产权证号为黄房权证2006经字第××号房屋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八卦嘴支行实现抵押权后,被告严玉华有权向被告黄某市华顺工贸有限公司追偿。
五、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八卦嘴支行在借款本金225万元及相应利息28189.1元、罚息(自2015年4月28日起以借款本金22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6.65%计算罚息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复利(自利息和罚息欠付之日起,以欠付的利息和罚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6.65%计算复利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及代理费6.75万元范围内对被告严玉华名下鄂b×××××机动车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八卦嘴支行实现抵押权后,被告严玉华有权向被告黄某市华顺工贸有限公司追偿。
六、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八卦嘴支行在借款本金225万元及相应利息28189.1元、罚息(自2015年4月28日起以借款本金22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6.65%计算罚息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复利(自利息和罚息欠付之日起,以欠付的利息和罚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6.65%计算复利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及代理费6.75万元范围内对被告邹孔武名下鄂b×××××机动车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原告邹孔武实现抵押权后,被告严玉华有权向被告黄某市华顺工贸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1423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黄某市华顺工贸有限公司、湖北金某某模具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欧阳武、张洁、邹孔武、严玉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873元,款汇湖北省黄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黄某市分行团城山支行,户名:法院诉讼费汇缴财政专户,帐号:17×××29。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郑庆文

书记员:陈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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