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以下简称湖北银行襄阳分行),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长虹北路5号。
负责人:李强,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玲,湖北银行谷城支行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心愿,湖北松之盛(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谷城宏泰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谷城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敖正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谷城宏泰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谷城县城关镇北辰大道168号。
法定代表人:余襄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合林,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勇,该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融汇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谷城经济开发区过山口街27号。
法定代表人:付学斌,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敖正明,男,196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谷城县。
被告:刘连芝,女,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谷城县。
被告:付学斌,男,195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谷城县。
被告:马清玉,女,196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谷城县。
原告湖北银行襄阳分行诉被告谷城宏泰气体有限公司、谷城宏泰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湖北融汇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敖正明、刘连芝、付学斌、马清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湖北银行襄阳分行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银行襄阳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银行襄阳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52元,减半收取为8376元,由原告湖北银行襄阳分行负担。
审判长 刘桢
人民陪审员 信国良
人民陪审员 杨炜
书记员: 云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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