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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江津西路468号。法定代表人:万立松,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付德钦,该分行职工。委托代理人:刘琴,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某某,女,汉族,1965男7月14日出生,住荆州市沙市区。被申请人:辜飞,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荆州市沙市区。被申请人:辜壮,男,汉族,1988年2与29日出生,住沙市区。被申请人:李再荣,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荆州市沙市区。

申请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借款合同纠纷,现申请人准备提起民事诉讼。为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中恶意转移财产,导致案件无法执行,现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108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1、辜飞、李某某名下位于沙市区文化宫路1号楼3门4楼1号的房产;2、辜飞、李某某名下位于沙市区江汉南路(江渎宫小区)4栋1楼17号房产;3、辜壮名下位于沙市区荆沙大道楚天都市佳园一期3栋3单元402房产;4、李再荣名下位于沙市区跃进路锦绣荆江领寓商住小区不动产】。申请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自愿用其在人民银行的账户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辜飞、李某某位于荆州市沙市区文化宫路住建开发1号楼3门4楼1号的房产;被申请人辜飞、李某某位于荆州市沙市区江汉南路江渎宫小区4栋1楼17号房产;被申请人辜壮位于荆州市沙市区荆沙大道楚天都市佳园一期3栋3单元4层2号房产;被申请人李再荣名下位于荆州市沙市区跃进路锦绣荆江领寓商住小区不动产份额。或者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资金108万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的,本院将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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