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自贸试验区宜昌片区支行与宜昌瑞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自贸试验区宜昌片区支行,住所地宜昌市东山区发展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06845304A。负责人:胡念东。委托代理人:李战军,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宜昌瑞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猇亭大道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84469850M。法定代表人:曾俊。被告: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发展大道5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70797394F。法定代表人:周菊芝。被告:曾俊,男,汉族,1973年1月30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被告:郑世国,男,汉族,1953年2月15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被告:何文明,男,汉族,1963年4月20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被告:时勤,女,汉族,1958年6月20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被告:高云,男,汉族,1962年9月27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自贸试验区宜昌片区支行与被告宜昌瑞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曾俊、郑世国、何文明、时勤、高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告宜昌瑞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曾俊、郑世国、何文明、时勤、高云银行存款3494718.8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宜昌瑞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曾俊、郑世国、何文明、时勤、高云其他等值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自贸试验区宜昌片区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宜昌瑞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曾俊、郑世国、何文明、时勤、高云的银行存款3494718.8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宜昌瑞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曾俊、郑世国、何文明、时勤、高云的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