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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自贸试验区宜昌片区支行、湖北中青银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自贸试验区宜昌片区支行,住所地宜昌市东山区发展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06845304A。负责人:胡念东,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军、孙娟,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湖北中青银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82693691T,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大道58-3-1058号。法定代表人:黄海震,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737942799R,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发展大道111号(夷陵商会)。法定代表人:胡金桥,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黄海震,男,196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被申请人:黄露,女,197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被申请人:张涛,男,197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被申请人:顾成浪,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

申请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自贸试验区宜昌片区支行与被申请人湖北中青银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黄海震、黄露、张涛、顾成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自贸试验区宜昌片区支行于2018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六被申请人湖北中青银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黄海震、黄露、张涛、顾成浪银行存款5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六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以本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自贸试验区宜昌片区支行为防止被申请人湖北中青银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黄海震、黄露、张涛、顾成浪转移财产而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中青银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黄海震、黄露、张涛、顾成浪的银行存款5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自贸试验区宜昌片区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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