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点军支行,住所地宜昌市江南大道1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主要负责人:彭仲才,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军,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孙琼,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宜昌市昌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高新区港窑路5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096647596H。
法定代表人:杨庆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发展大道半山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70797394F。
法定代表人:周菊芝,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宜昌佳嘉欢乐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港窑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陈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宜昌市乐高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高新区港窑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陈道标,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杨庆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
被申请人:杨云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
被申请人:陈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东山开发区。
被申请人:陈爱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东山开发区。
被申请人:陈道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
被申请人:陈爱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
申请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点军支行与被申请人宜昌市昌某贸易有限公司、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宜昌佳嘉欢乐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市乐高酒店有限公司、杨庆龙、杨云芳、陈文、陈爱风、陈道标、陈爱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点军支行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宜昌市昌某贸易有限公司、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宜昌佳嘉欢乐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市乐高酒店有限公司、杨庆龙、杨云芳、陈文、陈爱风、陈道标、陈爱玲的银行存款4406791.38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价值财产。申请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点军支行出具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点军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宜昌市昌某贸易有限公司、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宜昌佳嘉欢乐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市乐高酒店有限公司、杨庆龙、杨云芳、陈文、陈爱风、陈道标、陈爱玲的银行存款4406791.38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宜昌市昌某贸易有限公司、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宜昌佳嘉欢乐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市乐高酒店有限公司、杨庆龙、杨云芳、陈文、陈爱风、陈道标、陈爱玲其他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点军支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郑 茜 审判员 殷红霞 审判员 王立立
书记员:葛丽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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