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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港窑路支行、李开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港窑路支行,住所地宜昌市港窑路58号金东山市场4期A区000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06869672Q。
负责人:吴嫣嫣,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彦、杨乐毅,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开明,男,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
被申请人:宜昌创银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739355881,住所地宜昌市夜明珠路56号C2-10。
法定代表人:翟江,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宜昌市中亚物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5703200XE,住所地宜昌开发区城东大道21号。
法定代表人:成在本,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宜昌天卓物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68301877G,住所地宜昌市城东大道21号。
法定代表人:翟江,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翟江,男,196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被申请人:胡丽芬,女,197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
被申请人:成艳华,男,197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被申请人:文艳,女,196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被申请人:文家平,男,194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
被申请人:刘远秀,女,194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

申请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港窑路支行与被申请人李开明、宜昌创银商贸有限公司、宜昌市中亚物资有限公司、宜昌天卓物贸有限公司、翟江、胡丽芬、成艳华、文艳、文家平、刘远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港窑路支行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开明、宜昌创银商贸有限公司、宜昌市中亚物资有限公司、宜昌天卓物贸有限公司、翟江、胡丽芬、成艳华、文艳、文家平、刘远秀银行存款35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本支行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港窑路支行为防止被申请人李开明、宜昌创银商贸有限公司、宜昌市中亚物资有限公司、宜昌天卓物贸有限公司、翟江、胡丽芬、成艳华、文艳、文家平、刘远秀转移财产而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李开明、宜昌创银商贸有限公司、宜昌市中亚物资有限公司、宜昌天卓物贸有限公司、翟江、胡丽芬、成艳华、文艳、文家平、刘远秀的银行存款3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港窑路支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许静
人民陪审员 李明喜
人民陪审员 徐振安

书记员: 钟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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