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江南支行
郝军(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覃孙琼(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宜昌锦田某某汽车有限公司
宜昌市东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宜昌联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杨志国
贺晓丽
史伟铭
覃琮俐
胡高峰
胡然
王根树
赵静
史英
汪宏宇
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江南支行。
住所地宜昌市江南大道155号。
代表人:李华林,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军,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孙琼,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锦田某某汽车有限公司。
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磨盘一组。
法定代表人:覃琮俐,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宜昌市东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港窑路5号。
法定代表人:胡高峰,男,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宜昌联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宜昌市港窑路4号。
法定代表人:杨志国,男,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杨志国。
被告:贺晓丽。
被告:史伟铭。
被告:覃琮俐。
被告:胡高峰。
被告:胡然。
被告:王根树。
被告:赵静。
被告:史英。
被告:汪宏宇。
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江南支行与被告宜昌锦田某某汽车有限公司、宜昌市东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宜昌联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杨志国、贺晓丽、史伟铭、覃琮俐、胡高峰、胡然、王根树、赵静、史英、汪宏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审判长:杨茹
书记员:杨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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