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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江南支行与宜昌市金某商贸有限公司、杨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江南支行,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江南大道155号。
主要负责人:李华林,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军,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孙琼,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宜昌市金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24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杨某某。
被申请人:杨荪。
被申请人:钟明河。
被申请人:葛文银。
被申请人:李昌兰。
申请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江南支行与被申请人宜昌市金某商贸有限公司、杨某某、杨荪、钟明河、葛文银、李昌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江南支行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宜昌市金某商贸有限公司、杨某某、杨荪、钟明河、葛文银、李昌兰银行存款4913942.96元,查封被申请人杨某某位于宜昌市云集路××号的房屋(房屋使用权证号:宜市房权证西陵区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宜市国用(2006)第0××××××7-××-××-2号),查封被申请人杨荪、钟明河位于宜昌市云集路××号的房屋(房屋使用权证号:宜市房权证西陵区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宜市国用(2006)第0××××××7-××-××-1号),查封被申请人杨荪、钟明河位于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办夷兴大道××号的房屋(房屋使用权证号:夷陵区房权证小溪塔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宜市夷陵国用(2009)第0××××××××7(1)号),查封被申请人葛文银、李昌兰位于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办夷兴大道××小区的房屋(房屋使用权证号:夷陵区房权证小溪塔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宜市夷陵国用(2009)第0××××××××5(17)号),查封被申请人葛文银、李昌兰位于宜昌开发区深圳二路××号的房屋(房屋使用权证号:宜市房权证宜昌开发区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宜市国用(2003)第1××××××××-××-207号)。申请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江南支行以其自由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江南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宜昌市金某商贸有限公司、杨某某、杨荪、钟明河、葛文银、李昌兰银行存款4913942.96元,期限为冻结之日至2017年9月6日。
二、查封被申请人杨某某位于宜昌市云集路××号的房屋(房屋使用权证号:宜市房权证西陵区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宜市国用(2006)第0××××××7-××-××-2号)。
三、查封被申请人杨荪、钟明河位于宜昌市云集路××号的房屋(房屋使用权证号:宜市房权证西陵区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宜市国用(2006)第0××××××7-××-××-1号)。
四、查封被申请人杨荪、钟明河位于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办夷兴大道××号的房屋(房屋使用权证号:夷陵区房权证小溪塔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宜市夷陵国用(2009)第0××××××××7(1)号)。
五、查封被申请人葛文银、李昌兰位于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办夷兴大道的房屋(房屋使用权证号:夷陵区房权证小溪塔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宜市夷陵国用(2009)第0××××××××5(17)号)。
六、查封被申请人葛文银、李昌兰位于宜昌开发区深圳二路××号的房屋(房屋使用权证号:宜市房权证宜昌开发区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宜市国用(2003)第1××××××3-××-207号)。
七、上述房屋查封期限为查封之日至2018年9月6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江南支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坤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肖中年 审判员  郑 茜 审判员  周乾坤

书记员:徐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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