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杨岔路支行,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夷陵大道1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负责人:俞飞翔,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郝军,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王凯,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当阳市。被告: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被告:曹卫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被告:曹文君,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杨岔路支行与被告张某某、谭某某、曹卫东、曹文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杨岔路支行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请求查封、冻结被告张某某、谭某某、曹卫东、曹文君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杨岔路支行提交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张某某、谭某某、曹卫东、曹文君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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