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东湖支行。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东湖一路B-18区1号。
代表人:杨勤,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新彦,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伟,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宜昌诚立丰建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港虹路2号。
法定代表人:曹诗宽,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宜昌市启祥船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港虹路2号。
法定代表人:蔡开清,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曹诗宽。
被申请人:胡庆芬。
被申请人:严启忠。
被申请人:李静。
被申请人:严涛。
被申请人:朱苹苹。
被申请人:华新水泥(宜昌)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都市枝城镇华新路1号。
法定代表人:袁德足,执行董事。
申请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东湖支行因与被申请人宜昌诚立丰建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市启祥船务有限责任公司、曹诗宽、胡庆芬、严启忠、李静、严涛、朱苹苹、华新水泥(宜昌)有限公司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宜昌诚立丰建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市启祥船务有限责任公司、曹诗宽、胡庆芬、严启忠、李静、严涛、朱苹苹、华新水泥(宜昌)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0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东湖支行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东湖支行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二、从即日起,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宜昌诚立丰建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市启祥船务有限责任公司、曹诗宽、胡庆芬、严启忠、李静、严涛、朱苹苹、华新水泥(宜昌)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0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三、申请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东湖支行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国峰
书记员: 邓焱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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