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银易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经济开发区燎原村。
法定代表人吕良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宏翔,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吴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银易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银易达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银易达投资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银易达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00元,由原告湖北银易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孙志华 审判员 龚卫东 审判员 朱文涛
书记员:刘信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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