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湖北铜锣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荆门市穗丰粮油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湖北铜锣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胡运巧
张良龙(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
荆门市穗丰粮油有限公司
马超(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铜锣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问清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运巧,女,196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荆门市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良龙,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荆门市穗丰粮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超,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湖北铜锣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荆门市穗丰粮油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3)鄂东宝民二初字第00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湖北铜锣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运巧、张良龙,被上诉人荆门市穗丰粮油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超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对案件处理产生实质性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3)鄂东宝民二初字第0007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对案件处理产生实质性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3)鄂东宝民二初字第0007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向华波
审判员:王冉
审判员:邱泉

书记员:曹川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