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鑫物再生纸业有限公司
杨斌(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
江西嘉某包装有限公司
原告湖北鑫物再生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办双寿桥路。
法定代表人邓乐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斌,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嘉某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岚大道。
法定代表人梁丽红,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鑫物再生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嘉某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江西嘉某包装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存款予以保全,限额57万元。
并已提供担保。
审判长:曹自豪
书记员:董灵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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