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鑫源茂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南漳县经济开发区涌泉机电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元波,该公司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福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双凤镇凤冈路13号。
法定代表人:王青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振雄,江苏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上诉人湖北鑫源茂塑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福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鄂0691民初1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鑫源茂塑业有限公司在本院规定的时限内未交纳上诉费,本院于2017年2月4日依法向其邮寄送达了催收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逾期后,其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彭云飞
审判员 魏俊
审判员 苏轶
书记员: 岳伟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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