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鑫欣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山县通羊镇双泉社区莲花小区。注册号:422326000015950(1-1)。
法定代表人孙钦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文魁,湖北名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咸宁市晨晖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山县九宫山镇南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24077008561F。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鑫欣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咸宁市晨晖硅业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湖北鑫欣物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北鑫欣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劲松
书记员:廖清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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