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鑫广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镇纱帽正街142号。
法定代表人:吴作江,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君才,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新建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京汉大道377号祥和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冯东海,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玲,公司法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鑫广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新建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鑫广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鑫广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鑫广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398元,减半收取计4199元,由原告湖北鑫广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传平
书记员: 章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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