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鑫富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王德祥
彭天高(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
湖北紫来建筑有限公司
刘和平
阳杰(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湖北鑫富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山县新市镇城中路紫霄花园3单元304号。
法定代表人彭文彬,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德祥,系该公司罗店富某花园项目负责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彭天高,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湖北紫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山县经济开发区轻机大道177号。
法定代表人李德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和平,系该公司罗店富某花园项目负责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阳杰,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湖北鑫富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紫来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京山县人民法院(2013)鄂京山新民初字第00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湖北鑫富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德祥、彭天高,被上诉人湖北紫来建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和平、阳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京山县人民法院(2013)鄂京山新民初字第0014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京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京山县人民法院(2013)鄂京山新民初字第0014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京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杨红艳
审判员:邱泉
审判员:李园园
书记员:吴文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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