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金龙恒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秋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吉,湖北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市江夏亚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关雨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谨,湖北卓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受理原告湖北金龙恒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江夏亚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武汉市江夏亚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公司营业执照登记住所地址为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庙山小区汤逊湖山庄,属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庙山小区现已更名为武汉市江夏经济开发区庙山办事处,汤逊湖山庄在武汉市江夏区辖区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被告武汉市江夏亚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武汉市江夏区辖区范围内,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武汉市江夏亚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熊文才
书记员: 陈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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