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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金某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欣浙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湖北金某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建银商务公馆第B、C幢26层(9)号房。
法定代表人:何福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剑伟,系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欣浙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永丰街四台村工业园五号。
法定代表人:凃志培。
第三人:湖北弘仁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道桥镇长星村护小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闵长胜。

原告湖北金某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欣浙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弘仁达新材料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湖北金某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湖北欣浙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弘仁达新材料有限公司私下和解为由,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金某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金某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06元,减半收取计2,103元,由原告湖北金某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管理
人民陪审员 鲁建国
人民陪审员 陈仁亮

书记员: 黄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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