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王疏
张庆华(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
龚某
原告:湖北金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余家湖村(中北路附228号)。
法定代表人:张玒,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疏。
委托代理人:张庆华,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金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龚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自动履行完毕,原告湖北金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遂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金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金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金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金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龚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自动履行完毕,原告湖北金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遂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金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金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金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郑继平
书记员: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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