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金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葛店开发区一号生活区2号路北。法定代表人:张龙翔,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曾昭洪,湖北若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住鄂州市华容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金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金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8元,减半收取339元,由原告湖北金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熊 莉
书记员:黄显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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