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金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山县新市镇小中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1698021195T。
法定代表人:林学开,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兰平,湖北京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柳征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京山县人,住京山县,
原告湖北金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柳征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湖北金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金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不侵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金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金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段红兵
书记员:龙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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