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某置业有限公司罗某金达商管分公司
叶志明(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
李苹
王高速
原告湖北金某置业有限公司罗某金达商管分公司。
地址:罗某县凤山镇土门坳村。
组织机构代码:57151456-6。
负责人林孝良,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志明,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权限包括代为承认、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李苹,系该公司管理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王高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湖北省罗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金某置业有限公司罗某金达商管分公司诉被告王高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金某置业有限公司罗某金达商管分公司已与被告王高速达成付款协议,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金某置业有限公司罗某金达商管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湖北金某置业有限公司罗某金达商管分公司撤回对王高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64元,撤诉减半收取382元,由王高速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金某置业有限公司罗某金达商管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湖北金某置业有限公司罗某金达商管分公司撤回对王高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64元,撤诉减半收取382元,由王高速负担。
审判长:方澜林
书记员:熊应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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