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金某置业有限公司罗某金达商管分公司。地址:罗某县凤山镇土门坳村。
组织机构代码:57151456-6。
负责人林孝良,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志明,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权限包括代为承认、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李苹,系该公司管理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何新宇,曾用名何新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湖北省罗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金某置业有限公司罗某金达商管分公司诉被告何新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金某置业有限公司罗某金达商管分公司以被告何新宇称商铺租赁合同非自己签订,且不认可该合同内容为由,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金某置业有限公司罗某金达商管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湖北金某置业有限公司罗某金达商管分公司撤回对何新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8元,撤诉减半收取859元,由湖北金某置业有限公司罗某金达商管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澜林
书记员:朱华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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